1、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合肥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合肥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认定条件
(1)在合肥本地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法人,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
2)、五项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五项)。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二类新药;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奖励政策
(1)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另外可享受新认定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须与合肥市科技局签订《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议书》;
(3)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享受现行的市自主创新政策,即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上市、重组等更名后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4)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期限为两年;两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复审,将取消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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